医学生参与临床构成医疗过错吗(2)
【作者】网站采编
【关键词】
【摘要】有过错无因果担何责? 倪国平、附属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,分别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 倪国平在上诉中请求,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,附属
有过错无因果担何责?
倪国平、附属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,分别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
倪国平在上诉中请求,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,附属医院应赔偿90万元。主要理由是鉴定意见所认定的责任参与度显著过轻。气性坏疽强调早期预防、早期诊断、早期治疗,而附属医院不仅在这三个关键环节中均存在重大过失,更是存在截肢的告知同意、审批、指征等重大过失。其中,导致患者损害的关键,是李健无医师资质,缺乏基本临床经验,附属医院应对此承担80%的责任。
附属医院在二审开庭时提出,双方共同抽签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,已经确定了过错程度和参与度。该结论以患者所接受的整体治疗作为评判基础,具有科学性。李健作为医疗辅助人员,在上级医生的指导下,参与诊疗和治疗过程,其本身并不独立于医院诊疗行为之外,也不实质构成对倪国平治疗的影响因素。此外,李健虽未按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的要求签名,但违反的仅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,属于病历书写的瑕疵,系医院内部管理的范畴。
亲爱的读者: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之一,如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损害,通过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评定,可以确定医方有无过错、过错大小或比例。附属医院在安排不具备执业资质的医学生参与临床中,存在一定的过错,但这是造成患者倪国平损害的直接原因吗?附属医院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后,法院二审又会是什么结果呢?
文章来源:《临床肝胆病杂志》 网址: http://www.lcgdbzz.cn/qikandaodu/2021/0803/514.html